因此從資料保護的議題裡面,個資法是基本款,營業秘密像我們看到的環保署針對化學配方要做一些營業秘密保護做一些遮蔽的部分。
我們在法規的問題,除了我們所提到的政府資訊公開法或者是檔案公開法,這個是歷史性的議題之外,還有包括很多的作業規定,而這一些規定會不會有一定的程度遇到共享資料的問題,像比較碰到Open Data的議題,也不能忽略掉很多共用匝道在運轉了,也就是財政部、監察院的共享,像聯徵中心或者是壽險公會,但是跟政府間的共享又是一個議題,因此從共享裡面,政府跟政府都是在一個圈圈裡面的,看起來相對而言有比較大空間,政府跟民間要用一些方法去解決。
另外,澳洲反而有一個資料分享跟釋出法,也就是專法的方式,把一些潛在性的健康議題一致性全面解決掉,目的就是希望加快這一些資料跟使用介接的價值,從別的立場來看,這個是我們看到幾個國家,當然我們也可以再看一下未來國家別的取捨跟狀況如何。
至於在新加坡的部分,走的速度及政府治理的部分就是企業經營管理的模式,也就是有資料介接的要求。
菲律賓雖然是叫做落後國家,但是自從他們總統上來之後也滿積極的,我們觀察到一個方向,也就是跨機關共享的行政機制,並不是透過立法的方式,他注意到資料的價值,我們應該要更積極改變。
日本相對而言對於資訊使用相對保守跟相對比較保護的立場,所以他們大幅度的調整,我想也是在參考比較上是一個很重要的指標。
日本在17年的時候,為了解決政府機關間流通的問題,反而有一個包裹式的立法,而成為一個代表性的架構,而且有關於去識別化的部分,也把一些消費者意見的參與放進來。
第一,我們目前列出來的幾個國家,事實上跟國發會做進一步的限縮,也就是以哪幾個國家為例。例如美國Blue Button……除此之外,英國針對政府機關資料共享的部分,有比較早期的規劃,以至於在愛沙尼亞透過資訊架構的方式,去提供資料交換的匝道,但是並不強調法規,而是強調通道的暢通。
因此從預期的成果,我想就先跳過,我們會從比較法的部分來看幾個議題:
第一,我們除了主要國家的比較研究之外,我們從實務面裡面去看現行各個部會間差異性的狀況,越是人文的議題,越是跟人有關,就會產生很多的差異性內容。
我們協助交通部做MaaS的案子,政府有這一些車輛的資料,但是要解決的是塞車的問題,而且是用商業機制情況的考量,可不可以把你的資料釋出給我,我們去做商業分流,可能會觸及到資料利用的問題,我們未來有沒有可能會有一些實驗場域或者是典範創新的應用,在這個議題裡面去involve,這個是我們賦予這個議題的三個面向。
第三,如果從Open Data跟民間資料應用的議題裡面,去識別化的狀況,我們去識別化也會存在各個行業別與政府機關間有不同的標準,而這個機制的統合運作要如何做,還有我們也希望創造出更多資料創造的價值。
也有可能是建立一個共用性的閘門,或者是到資料裡面去接取,這個是資訊規範上如何整合的情況。
就像政委所提到的,資料不出去,但是演算法丟給你,這個是一種情況。
因此在這一個議題裡面,假設未來希望是一個單一入口網及整合服務的架構下,資料間的交換就會是一個重要的考量點。
以財政部為例,今年報稅的時候,衛福部給的醫療收據、內政部給的捐贈數據其實就有一個整合服務的狀況,但是整合服務都叫做「政府提案式整合」,並不是「全面性整合」,因此就用個案的方式來作專案的情況。
從政府跟民間,如果以這樣的架構來看情況之下,這兩個資訊對口會不會有一些其他需求的產生?特別在資料運用裡面越來越重視。就是為何民眾要面對這麼多的部門?你對我單一的對口部門就好了,而不是面對這麼多的部會,所以網站是我上網之後要找個別的政府部門網站,未來的服務是政府對一個人,在這種情況之下,就會有政府資訊間要介接的問題。
現在都有跨機關共享機制,但是現在都是單點,並不是資料採集的比較使用,但是基於單純個案或者是查詢的用途,並不是我們用大數據採集的方式來作勾稽、比對的做法,所以如果跨機關資料共享裡面,就會說現在已經做的跟我未來希望有的差異性是什麼,這個是跨機關共享經濟的資料裡面有這樣的情況。
像監察院是不是可以連線到財政部去看公務人員財產申報的資料,現在就在做了,為什麼現在就在做了?其實是有機制去做的,我們稱為這個APtoAP的做法,我們透過財政部稅捐稽徵法排斥其他法。我們在很多政府機關,包括跟司法院,有一些法院可以直接連到監理或者是稅務入口閘門,這個是現在就有的,但是都是單向,並不是全面向的方式去走的,而且是單點各別政府各自去連的方式去作業。
我再回來,如果從這樣架構來看的情況下,大家都有一個議題,也就是跨機關資料共享的架構,我們當作是跨政府機關的資料共享情況之下,很多是值得我們去檢討及討論。
這是我們在決策樹邏輯之下是最後一個手段,如果有其他的手段要解決,如果要做的話,一定是基於其他更大的價值需求,才會往那個角度去push。
有期末資訊的話,我們可以把資料……
所以那個研究案已經做完了?
我們採取的原則是盡力不修法為原則,但是修法在我們的觀察來看,好像也並不是完全不可考慮的事,這個差異性是,我們希望能夠有很快建議的做法植入,如果立法上可以一次把這一些問題解決掉,會不會是更好的比較法上參考,導引到國內來,有一些立法的成本要考慮,但是也有短期的做法可以營運,這個是我們希望呈現的兩個軸線。
借助於其他國家的看法,來做在地的要求,這個是很常見比較法概念的邏輯。但是回到一個情況,我們在國內法制會踩到的一些規範是哪一些,這個是在專案當中會做適度的盤點,才有可能去做更適切的建議。
因此對我們來講,政府機關間對於資料的認知會出現層次上的差別,不是有民眾間的落差,部會間也有落差,所以我們希望透過這個案子,讓政府機關運用資訊,可以有一個比較整合的機制做法,這個也是為什麼我們在一開始的時候,我們會希望能夠參與這一個案子,能夠做這樣未來有效的輸出,可以讓政府機關資訊的流通有一個guideline而且縮小gap。
我說一下,這個案子事務所會來承接,最主要是我們是事主之一,因為大數據資料整合運用的結果是有價值的,但是問題在規範上可能遇到個別不同專業領域的差異性,這個事情如果是在地理資訊,可能不見得有這個問題,但是在人文訊息上反而會有很多除了個資外、營業秘密及不同法規間的差異性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