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總局劉組長補充一下。
我們最近在修法,也是要把小客車租賃業,透過科技平台派遣的行為來作正式的納管,因此會建議可以不納入協作會議。
我們可以瞭解的是,這個提案看起來最主要是屬於跟Uber合作的業者跟常常使用Uber的一些大眾提出來建議,交通部這邊的建議是,這個部分還是回歸到目前現有的規定,如果網約的話,其實現在就已經有了。
像小客車租賃業都有這樣的租車,像和運跟格上都有透過這樣的APP,其實都有透過這樣的APP來媒合乘客。
我再報告的是,這邊是講說要成立網約車專法,透過網路科技的平台來派遣車輛,其實以現在的計程車跟過去的小客車租賃業其實有網約的平台,像計程車有多元化計程車,也是透過APP在派車,我們的手機打開,也有所謂的呼叫小黃或者是APP,都可以提供這樣的服務。
當然這邊是所謂要提案建立網約車專法,目的有講說保護創新平台,然後要跟代步駕駛的就業權,這個是現在非常關心的,也就是所謂的代步駕駛的就業權跟他的權利,現在這一些個別的駕駛,透過Uber的平台來做載客營業的時候,這一些代步駕駛,可能周遭有很多朋友都在開Uber的車,到底是Uber的從業人員或者是小客車租賃車行的從業人員,因此現在的代步駕駛都還不保障這個權利,其實拿到一台車,問駕駛說幫誰開車,他說是幫Uber開車,其實實際上是小客車租賃業行的受僱人,這一些租賃車行是必須要投保勞健保,這一塊到目前為止還是很模糊,這兩年以來,其實又回到兩年多前的營業型態。
我們觀察交通部會有這個提案,雖然是法規要修正預告之前,從去年8月開始,又有一波計程車駕駛認為Uber其實又再用削價競爭的情況,因此從8月開始又有一些計程車的駕駛要求我們對這一種行為還是要嚴加管制,那時交通部有拋出修法的建議後,在這個平台上就慢慢又有人進去附議。
其實Uber真的很好用,像我自己也常用,因為真的很便宜,我從交通部要到行政院來開會的話,我坐計程車大概是85元,我坐Uber只要65元,當然便宜、好用,大家都很樂意用,但是這一種情況,對於租賃車行跟所謂的代步駕乘來講,我認為這是飲鴆止渴的事情,尤其這個時間如果不好好處理的話,像代步駕駛的數量越來越龐大的話,這個問題會很難處理。
跟自用車合作的時候,是在場任何一個人開著車就可以去攔客,Uber退出市場之後,就說可以跟小客車租賃業合作,當初是說可以像國內比較大的,像和運或者是格上,和運有200部車,可以協助機車接送跟載客服務。但是我們觀察從106年到現在,服務的型態已經變樣了,有一點走到脫法的行為,現在是跨了200多家小客車租賃業的車行,去派底下所屬8,000到1萬多戶的車,透過科技平台,現在還在從事過去的那一種營業模式,包括從定價,也就是從A到B要花多少錢,從訂價、招攬司機靠行及廣告,目前都是Uber公司在做。
後來計程車業界包圍行政院、立法院之後,立法委員很快地透過了公投法的修正案,對於這一種行為,如果是一個營業主體來從事這種行為,就是未經申請核准經營汽車客運業去載客營業的營利行為,最高可以罰到2,500萬,立法一通過之後,當然Uber就短暫地退出市場,那時不跟自用車合作。
100年初的時候,Uber跟剛開始的白牌車合作,去提供載客服務,當然提供載客服務之後,離峰的時候是削價競爭,尖峰的時候叫不到計程車的時候,可能會把價錢乘車費用提高到兩倍或者是兩倍以上來跟計程車競爭,所以在105年、106年引起了計程車司機很大波反彈。
政委、各位與會先進大家好,我想先跟大家報告一下,這個案子的緣由,我可能要花比較長的時間,有些先進不是很瞭解Uber在臺灣營業的一些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