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是我們這一組大概的結論,謝謝。
另外,像這邊有提到希望多坐大眾交通工具,又或者是交通折價的部分,這個是針對他律不足所作的一些建議跟想法。
我澄清一下,早上有提到個資保護了很多壞人,其實在法律的作用法裡面明訂違反了一個義務,而懲罰的方式是公布姓名,這個就沒有個資法的問題,這個是我要強調的。
他律的部分比較複雜,我們認為現行的法令對於酒駕的問題,也就是對於酒駕的恫嚇效果不足,我們認為可以透過公布姓名的方式,像一旦酒駕抓到了,就要公布他的姓名。
第五,我們認為的臺灣酒太便宜,取得太方便,我們覺得可以透過酒捐,現在菸有菸捐,我們希望將來酒害防制法,就酒捐的問題,或者是酒精鎖的問題,可以訂在通盤的考量當中。酒捐的部分是涉及到財政部跟衛福部的權責。
第四,有先進提到其實在臺灣有一些是勞工環境的問題,也就是在勞工的工作職場上,是主管或是雇主讓他們精神比較好,或者是減緩傷病的病痛感,可以就工作場所的飲酒列入勞檢的項目當中,像職場的安全可以負連帶責任,這個部分的主管機關是勞動部。
第三,我們認為造成酒駕的原因是因為飲酒文化,我們來看這個是很大的問題,像透過指定駕駛或者是透過教育來改善現行的飲酒文化,不要那麼興盛。
克服的方式是,我們未來要考慮酒精鎖是不是車子的標準配備,如果是的話,我們可能要訂出國家的標準,交通部要負責研議車子裝酒精鎖的可行性,還有酒精鎖完以後在處罰方面要如何運用。
酒精鎖會遇到另外一個問題,也就是喝酒,但是別人的車,車上可能是有酒精鎖,國內就酒精鎖的部分還沒有另外一個國家的標準。
第二,其實有一些酒駕的狀況是沒有辦法瞭解自己是不是呈現酒醉的狀況,好比喝酒之後覺得自己滿清醒的,可是在駕駛的過程中,可能因為酒精開始發作,發現無法或不能駕駛的狀況,各位先進有提供兩個部分:第一個是提供酒精鎖,加在車子上,另外一個是酒精手環,有一點像性侵的電子腳環,我們認為這兩條路可以解決這一個問題的方式。
接著治本的方式,我們認為率瞭解酒駕的心理,我們解決的方法其實是透過教育去處理從小,比如從國小、國中及高中,從教育的體系去強調酒駕的嚴重性,所以這一個部分我們認為負責的單位是教育部。
這樣的方式,治標的方式是用他律解決,也就是可能透過嚴格的立法,讓他的心態調整。
在我們討論的過程中,其實酒駕的原因是自律不足,接著是他律的不足,第一個部分大家會認為酒駕的人是僥幸,認為自己不會被抓到,認為自己可以正常駕駛,覺得還要找代駕或者是找其他的方式回家,這個是非常麻煩的。
我先講我們的結論好了,我們的結論是現在所掌握的基本資料其實是不足的,我們認為可以改善,或者是我們認為犯罪的原因,都是我們的假設跟想像,所以我們的建議應該,可能在第一線的執法單位,也就是警政這邊針對酒駕的部分在查獲之後,可以有一個具體的基本資料的蒐集,像在什麼場合喝酒、為何喝酒及何什麼酒種、職業為何,喝了多少酒,這個才有助於臺灣酒駕的嚴重及原因為何,我們知道原因之後才針對這一些狀況去擬訂政策,我覺得這個是我們這一組最大的貢獻。
政委、各位今天與會的代表,大家好,我們這一組主要是在討論在酒駕發生前可以如何做得更好。
大家好,我是法務部的科長,我姓張,跟這一個議題有關聯是因為鞭刑涉及到人權的問題,我是目前部裡面負責人權業務的科長,所以今天來參加這一個會議,謝謝。
不好意思。
所以會前會就是要更早排。我們的意思是,今天討論的其實是整個邏輯跟脈絡及原則的問題,但是這個在之前我們的簡報已經針對這一個問題的想像了,但這又不是最完善的方案,所以變成我們要再回去改我們的簡報。
我的意思是主任是檢察業務,我是關於人權業務,如果分開到兩個主題,可能這一個組在討論檢察業務,我是沒有辦法回答任何問題。
分組協作如何處理?
人權教育恐怕沒有辦法用直播就講清楚。
而且那個又會變成是另外一個戰場。
但是我們需要聚焦在酒駕這邊,然後找一個兒權的人來,我們有討論到兒權的部分嗎?
對,我原本的模擬是要由提案人之間溝通,這個是我原本的想像。
因為對他來講是虐童,也就是剛剛所講的主要照顧者。
標題是幼童傷害嗎?跟剛剛講到的虐童,其實脈絡上不一樣,講的像小燈泡或者是隨機被犯罪的狀況。
我記得裡面有寫到加強查緝的部分,也就是我知道臨檢比較多。
請問駕車中會有內政部警察的問題嗎?
主要是經濟部,然後會同交通部。
對法律人是當然的,但是很多社會上有很多人不覺得,很難跟他講。
這個很難說清楚。
有一個事實要跟大家講說並沒有那麼嚴重開場,我覺得這個大家可以討論;但民眾會覺得即便沒有那麼嚴重,還是要酷刑,我們也可以討論如何應對這樣的意見。
也就是肇事酒駕到底佔多少,其實只佔2%,這樣子跟大家想的是,很嚴重,都是酒駕肇事,這樣的落差其實非常地大。
我覺得現在大家會重視是因為上新聞是酒駕、性侵或虐兒很嚴重,但是剛剛提到的爭議並不是自己虐待自己的小孩,也就是社會重大的案件,也就是莫名其妙被殺死的。
像剛剛也有提到刑最無用論有很多我沒有辦法接受,像剛剛有提到可能酒駕都是有酒癮,然後造成肇事,這中間並沒有一貫必然的關係,是不是可以有相關的數據來統計?
讓大家知道一個事實是這樣。
就這一個案子,大家覺得臺灣人這三個犯罪非常嚴重,我們可以以臺灣這三個犯罪沒有大家想像這麼嚴重來開場。
我們可以這樣子的理解。
在聯合國舉了很多的例子,像犯人不給他水、飯跟把他們的棉被丟到外面去,對他們來講是酷刑,也就是酷刑在人權的脈絡上,其實是針對一個人可能在司法審判或者是偵查過程中所遭受到不合理的部分,或者是刑求逼供的案子,所以酷刑等於從過程中衍生出來,包含司法審判以外的情況,我們都不應該給予這樣不人道的待遇。
他的用意是嚇阻?對身體、精神都是酷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