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八。
對,所以這個倒也不是跟系統有關。
如果以線上系統都沒有辦法審理的話,那更不要說紙本。
回到一開始我講這個事情的脈絡,目前為止這個系統做出來,根據章程的想法,沒有理由要拒絕你,像個人會員,也就是理事會審理,那只是一個動作而已,其實沒有正當的理由都不能拒絕。
算新的投票。
11月30日目前為止章程也沒有辦法公布,體育署也亂糟糟,其實大家也不願意加入。
對。
我說我們的設計上在想的事情應該是這樣。
……我說回頭想。
回頭想想,應該是講說未來這個協會希望拿到這一些database要做什麼樣的量化分析。
我覺得這個東西待確認,就是協會的投票需要多少資訊。
所以我這邊才寫說我們就是需要第三方的監督。
一開始就是體育總會,一開始就是體育總會。
會員要自動變成侯選?
我覺得沒有必要到這麼急。
我們在講的這一個系統專案完成時效會有時間,現在以體育署的說法,也就是2017年11月30日完成所有會員的登錄,我們跟幾個立委討論的是,這幾個可以到年底都沒有問題。
這個事情還可以衍生到資料庫是誰管,因為必須要有第三方的監督團體,包括未來的登入投票行為及開票結果,這幾個過程都必須要有第三方的監督。
第一個當然是線上系統的可行性,待解決的問題是我們可不可以用自然人憑證去做體育選舉,我們的想像是今天要入會是這個人可以走到7-11,他先去戶政事務所申請自然人憑證,然後就可以加入這一個會員,依照剛才我們想像的協會章程,應該是無正當理由都不得拒絕加入,所以理論上去7-11就可以加入這一個事情。
我當初跟副組長講,態度說是……
這個章程,現在三百是出現在說明欄,所謂的說明欄的意義是給協會參考。
包括財務的透明。
基本上是體育署許可。
對,我們當初討論是這樣想,不是說線上。
他所指的是寄信,是委託投票。
對,可是問題是這一個東西是當初內政部在委員會裡面的委員提出來的,以公會或者是醫師公會的,現在現有的形式,但是在體育團體裡面,我們目前還沒有看到這一個東西,通訊投票是……
我現在在找,在國體法。
沒錯,我們面對兩個比較大的問題,也就是會員加入,現在目前為止好像沒有能力可以進行大量會員加入的這一件事,第二個是不分流選舉,體育署用的藉口是不分流選舉現在要怎麼選,他們沒有辦法選,如果有1萬人要選,他們沒有辦法辦這一種實體的活動,所以這一件事我們有機會考慮線上系統,讓大家更方便來作體育的選舉,體育理論上也應該可以這樣選。
對,但以美國的架構來講,他們全民運動也是架構在以選手去經營。
以不分流選舉,剛才政委提到會不會選手選出來太多,但我剛剛看的是像美國排協的章程來講,我們要先想像未來的scenario,其實美國排協大部分是以選手為組成,他們獨立的理事其實只有三席,其實十七席只有佔三席,部分有辦法保障這一種機制是未來可以走向以選手為主體的協會,是有機會的,所以我覺得這一個假設沒有錯的。
現在目前為止,你不讓他加入,也沒有罰則,可是理論上我們所理論的個人會員,就是應該要上網填一填,就應該可以加入,如果說這一個前科或者是什麼的。
並且現在在入會這邊,以體育改革這一個議題來講,各個單項協會都引起這麼多民眾關注,到時候要加入,比方像我們排球掌握的基數就有一千六百多票,這時候加入的話……
關於「經理事會通過」,不管是個人或者是團體,沒有說錯的話,也就是國體法的母法精神是要開放,你沒有正當理由的話,就是不能阻止人家。
這個是體育署那邊的看法,反正我們把體育署的看法,他也是這樣講。
以團體會員代表來講,我們concern的點是這一個團體裡面沒有內部自治,比方一個學校裡面為什麼是教練代表出來投票?他沒有一個民主的機制這一個團體裡面可以篩選出一個代表,所以他現在在談這個團體會員來選,這個對我們來講是非常奇怪的。
這些教練是他們的好朋友,所以不管你學生有什麼意見,可是教練還是會代表,所以對他們來講是沒有差的。
對,我舉個例子來講,現在以排協的態度來講,就是現在甲組的大學學校跟甲組的高中學校,他們是這樣定義,所以基本上他們在審核這一個團體會員就有一定的權利,現在之所以他們會這樣選是因為這一些甲組的大學學校跟高中學校基本上是他們的好朋友。
比方芳高中又不見得加入,因為是要經過理事會審理。
對,沒錯。
對,錯字。
不一定。
沒有。
這個選舉有一個好處,如果在未來團體理事漸漸開始民主化、漸漸找到一個系統可以平衡時,大家自然會用選票的方式,讓團體理事在十七席裡面佔的席次比較多,因此我們認為部分的選舉會佔比較大的彈性。
這個說法其實理論上來講是比較合理的,像現在的體育署一直在講國際的這些體育團體,其實是以團體理事的席次代表比較多,因為國際上的確是這樣運作,但目前為止臺灣的情況並不是這樣,臺灣的情況是現在大家對於這一些協會進行改革,這一些團體理事通常是協會的莊腳情況下,其實如果過度保障這一些團體理事,其實根本也不用談改革。
其實我們的主張下面有另外一個分流選舉的表格,我們想像正常的選舉應該是這樣,就是不管是個人理事或者是團體理事,我們都可以一起選舉,假設要選十七席,我們一個人的手上有十七張票,我們就是不計名投票,然後就這樣投,就開始按照排序,所以我們排到第十七人的時候,我們就會讓選票去反應這個比例是個人理事比較多或是團體理事比較多,這個就讓選票自己反應,因此我們就不要強制化地規定個人理事的席次跟團體理事的席次。
基本上我們以十七席來講,我們保障選手四席,這個是國體法的規定,這樣就變成說其實有一點選不出來,就要依照各個協會裡面的章程去制定席次的比例,在這一個操作下分流選舉選出來時會有問題。
對,就是我在下一張的這個簡報裡面,我們有稍微解釋,以分流選舉來說,以國體法的規定來講,選手理事是要在20%以上,但是沒有設選手理事的上限,所以當我們要選舉的時候會出一個問題。
我剛剛談到的是這個,就是跟我們看到第16條長得不一樣,就直接把數字踩死,就必須要是這樣。
對,紅字在這裡不存在。但是比較危險的是,第二個是在這邊又加入11月30日是所有會員加入的deadline,就是現在要在11月30日加入以後,就可以第一次進行投票,往後的會員是加入協會一年以後才可以投票,這個是新增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