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我們今天討論過,並跟相關與會單位有做一些文字上的修正,但是還是有一些相關的個案事實,可能還是要回歸到到時採購契約所成立的條件怎麼樣,然後現場的工作樣態如何,我想那個部分是內政部也可能必須回過頭跟勞動合作社來做這樣的溝通說明,並不是我們訂的範本就完全沒有勞動基準法適用的問題。
我提醒一下,南山人壽與保險員是不是有承攬關係,這個案子也吵得滿久了,法院也有很多的見解。
OK。
應該就不會成為派駐勞工。
完成這個勞務就是跟自然人承攬政府採購契約也ok。
不過其實在勞務承攬,的確自然人可以、社團法人、財團法人什麼樣的組織都可以的,只是在所謂派駐勞工這一塊的部分,我們勞動部已經明白指出,在這個參考原則第2點用詞定義(3)的「派駐勞工」就有寫到。
報告政委,我剛剛講的部分其實勞動部訂的參考原則,我們在講一般勞務承攬是民法承攬,承攬沒有綁雇傭關係,這裡為何會儘量避免?只是要避免一些困擾而已,我替勞動部解釋一下,因為這邊並不是自然人沒有辦法來履行這個勞務,這個機關清潔的工作,我要找自然人直接發包給他,其實是可以的,我猜他們這裡寫儘量避免,我不知道他們參考原則訂定的原意。
其實所有的招標案都是個案,有一些比方像退輔會有一些機構,照服員就必須派駐場地在那邊註明,這時就會適用派駐勞工的相關規定,剛剛也有跟政委、各位先進報告,如果是適用派駐勞工相關規定時,我們就會依照勞動部所訂的參考原則,就是廠商提供的勞工必須具有雇傭關係,才可以符合這個標案的需求,所以後面會跟雇傭關係勾稽上,跟勞基法一整套都勾稽上。
報告政委,回應一下內政部先進提到的,他剛剛提到範本裡面有直接帶到派駐勞工,假設這個個案、招標案,機關的需求並不涉及派駐勞工時,其實這一些條款並不適用。
所以才會衍生出在我們採購客體涉及派遣,還有派駐勞工這一些區塊時,因為機關需求的標的等於需要的是雇傭關係的勞工,所以我們今天雖然廠商資格不限定是自然人或者是合作社或者是公司,但是你要提供這樣服務的時候,其實就會落入那個雇傭關係的部分,不曉得以上補充是不是有需要我再做其他的補充?
另外再來討論勞務承攬的部分,在勞動部所訂的參考原則裡面,又有分一般的勞務承攬跟派駐勞工的部分,如果是派駐勞工的部分,也就是派到機關場地時,這個派駐勞工雖然跟派遣不一樣,機關不能直接對他做指揮監督,但是對派駐勞工的部分,我們的參考原則一樣有綁雇傭關係,一樣必須要提供具有雇傭關係的勞工來提供這個服務。
另外針對派遣的部分,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有訂定派遣的注意事項,針對派遣的部分,因為是把人員派到機關內要受機關的指揮監督,其實行政院的派遣注意事項,直接明訂「廠商必須具有雇傭關係的勞工」,因此採購的客體如果是涉及派遣的時候,其實已經綁雇傭關係了。
勞務承攬的部分,勞動部有訂定政府機關運用勞務的參考原則,這個是勞動部主管,因為涉及勞務,跟勞工的權益有關。
今天討論的問題,其實是在採購客體的部分,我們的客體有供、採、勞,今天主要是討論勞務的部分,我們勞務也有分派遣、承攬,其實實務上這兩類不管是承攬的部分或者是派遣的部分,實務上其實都有很多合作社標的案例,這幾年持續一直都有。
政委、處長及各部會先進大家好,我想先補充一個小小的地方,我們採購的雙方先簡單說,也就是機關跟廠商來講,我們就廠商的部分就採購法本身其實是沒有做任何資格的限制,其實自然人或者是商號或者是團體或者是公司等等任何組織的形式都可以,也就是作為政府採購的廠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