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我們今天討論過,並跟相關與會單位有做一些文字上的修正,但是還是有一些相關的個案事實,可能還是要回歸到到時採購契約所成立的條件怎麼樣,然後現場的工作樣態如何,我想那個部分是內政部也可能必須回過頭跟勞動合作社來做這樣的溝通說明,並不是我們訂的範本就完全沒有勞動基準法適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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