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點。
法規會> 「項目及」和「等」字樣移除。
國土測繪中心> 實務無問題。
經濟部> 建議所有甲類、乙類清單、收費項目、基準,集中公開於政府資料開放平臺,避免有資料一致性問題。(也就是刪除「機關網站及」字樣。)
法規會> 分類方式應如何徵詢、擬定?
經濟部> 與規費法基準之關連?
衛福部> 依行政院公報管理及考核作業要點,應自公報出刊日次日起算,不得少於七日。
法規會> 甲乙丙項定期檢視字樣修正。
國土測繪中心> 實務已如此處理,僅為擴大於開放資料平臺辦理,實務執行應無問題。
vTaiwan> 建置成本應考慮,其次為商業用途,載體最後。同意不同費率。
法規會> 邊際成本應定明。費率及報償比率區別為何?
國土測繪中心> 規費法是否競合?拆帳分成係屬機關議定事項,是否需要在此訂定?
第三點。
法規會> 刪除「各機關」,將「及」改為「並」、「建置」改為「建置或取得」等。
經濟部> 第三條第二項,建議一定金額以上者,除訂定金額門檻外,應定義統一之計算基準。
NDC> 乙類改為「有償或有限制」?
NDC> 丙類從「法律規定不可公開」改為「法律規定不可開放」?
歷程和主體架構進行說明。從 5/12 開始,在政府收費以圖資為大宗,邀集內政部、農委會、法務部,討論了圖資的收費原則。在 5/15 蔡政委的會議上,我們討論了是否可採私法授權的議題。我們希望規費收取金額做出盤點,這樣針對資料開放的衝擊,能有更進一步的瞭解。於 6/10 確定了資料分類的方式,以及授權的範本,定調為司法的關係行為。於 6/25 請法規會提供條款修訂,也召開了跨部會的討論。
在今天的分類,各機關於職權範圍內取得或作成之電子資料,可分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