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上我們沒有意見,其實衛福部也是被交辦,其實這個議題主要還是在勞動部與跟教育部之間需要有共識的。
因此我們建議看看委員的考量,這部分是不是不用再提大會,或者是這部分的提案可以不必提?
第三,要把勞動型的兼任助理在身權法第38條排除,會有另外一個問題是,因為現在機關構有1萬7,000家,學校只有160所,占比不到1%,反而因為這個1%不到的情況,就要修身權法,結果會擴及另外99%的企業在用部分工時時人的影響,因此要修法的這一件事,還是要請許委員再評估思考。
第二,如果修法的話,我們會認為扣除掉基本工資1/2以下薪資人數,會造成學校大量進用非典型學生,造成低薪情形加劇,這個是我們的第二個疑慮。
學生兼任助理6,000元以下薪資,沒有辦法計入到員工總人數,還是要回到研究助理的薪資體制如何解決。
首先。依據身權法第38條第4項的條文設計,因應身障者就業多元型態,分子、母計算基礎就是不同。
剛剛提到勞動部不能再以行政職權去做解釋,因此只有修法一途,林萬億政委也有指示針對這個部分要檢視,勞動部過去針對這個議題都有持續處理,含書面資料也有提到104年11月、105年9月,甚至到我們上周2月2日衛福部也再召開一次會議,邀集本部、教育部、身障團體,學校協會代表及部分縣市政府,如果今天要去修身權法,其實大家還是存在一些疑慮,教育單位認為學生兼任助理因為薪資,依據教育部的統計,大概都是6,000元以下,這個會造成我們人數計算上分子、分母不一樣的情況。
另外許委員還提到定額進用對學校的衝擊是不是很大?之前教育部有估計,要繳交差額補助費的費用達到上億,但是從106年1月至10月的統計數據來看,160所大專校院全部要繳交的差額補助費只有306萬元,平均一個月是30萬,跟上億的差距落差很大。
第二,學校有繳納大量罰金,在身權法上所謂的差額補助費,不叫罰金,比較像菸捐、空汙費一樣的特別公課,因為繳了差額補助費後,就代替了進用身障者的義務。
另外,現在來擔任學生兼任助理的身障學生意願很低,只有1%等等,這邊要釐清的是,依照身權法第38條的規定,義務機關(構)要進用身障者,但並沒有要求進用的型態是什麼,學校內有很多教、職員工,技工、工友及約聘僱人員等職缺都可以僱用身心障礙者,其來源不一定要從學生來。
許委員提案的內容有舉了一個學校的例子,提到全職員工3,000人,如果再有3,000名的學生兼任助理,定額進用人數會從原來的90人變成180人。
許委員提到的是,檢討令釋廢止之後有沒有可能再恢復之可能,勞動部書面意見理由已有說明,對於學生兼任助理的權益保障,這個外界很關切,且必須要正視的議題,這也是為甚麼104年勞動部、教育部分別訂定指導原則,把學習型、勞動型的兼任助理分流。
一直到現在,這個定額進用制度,因為身障團體長期的努力,才有現在定額制度的形成。
針對許委員的提案,勞動部與教育部過去已做過很多次討論,討論的重點,要從定額進用的制度補充說明,在69年殘障福利法的時候,就有定額進用制度存在,只是那時是用鼓勵的方式,直到79年才有強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