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現在來擔任學生兼任助理的身障學生意願很低,只有1%等等,這邊要釐清的是,依照身權法第38條的規定,義務機關(構)要進用身障者,但並沒有要求進用的型態是什麼,學校內有很多教、職員工,技工、工友及約聘僱人員等職缺都可以僱用身心障礙者,其來源不一定要從學生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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