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補充范律師的觀點,全國司改會議的目標非常重要,已牽涉其中組成員之問題,我們首應考慮這個會議之法律基礎何在?如何拘束與會人員及政府其他各相關部會單位?如這個會議之效力並非如此強大,籌備會應如何達成這個目標?這與組成員亦有關聯,這些問題應先確定,至少今天與會的人員應有這樣的共識,司法院、法務部、法官團體、律師團體同心協力來達成這個目標。
幕僚工作事實上是一個有很多細節性的工作,司法院會這樣的安排是因為便於統籌與掌握人力,如法務部或律師界的人都很熱心,願意提供人員,但是這些可支配的人員在由司法院運用時,容有業務上衝突或調度上困難的問題發生,這是必須考慮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