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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尺寸問題,對號列車是比高鐵小一點,車輛沒有很正面回答我們,太靠近的話,沒有辦法很平整放在地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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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擔心特定車種,我們要趕快再盤點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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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件事情,試辦沒有問題,實際作為跟契約文字要不要修改,現在這件事情誰在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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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送契約備查是送到鐵道局,直接問鐵道局承辦這案是不是可行,我們那天會議回來就去問了,今天還沒有聯絡上,還是會繼續去追,我們有跟他說很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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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可以直接就皆大歡喜,如果必需要修改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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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脆一次就修,因為台鐵立場就是同意把尺寸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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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改文字就不改,如果文字要改,你還是做,但是文字也會同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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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成是先走行政程序,甚至運送契約可能也有公告,如果修所謂運送契約的話有沒有要公告一個月這個問題,如果是試辦我們剛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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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試辦不用改,鐵道局說運送契約不用改,你們可以直接試辦,那可以多久後試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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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月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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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情境,另外一個情境是鐵道局回覆契約必須改才能試辦,那這時候你要做兩件事,第一個改契約,再來局內程序,一加一個月,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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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還有一個變數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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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一加一個月,就告訴我什麼時候,你說局內程序要一個月就一個月,另一個情境,是幾個月加幾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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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直接改契約的話,局內程序跑完,鐵道局可能,我不知道也許會請法規小組去檢視,他那邊的程序我們就比較不能去掌握,我們會講說,照院裡面講的就盡量控制在兩個月,但還有一個公告,我們會告訴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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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要給你們期限,是要你們告訴我要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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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建議是三個月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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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境一就一個月,情境二就三個月,沒錯吧?第一個問題我釐清了,第二個你說車廂大小,前面有跨腳的地方,當然可以降下去,但總是有個東西在下面,如果尺寸太大會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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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卡住,甚至籠子無法完整接觸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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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但是,第一個這已經是事實了,只要尺寸一放寬跟高鐵一樣,最大能夠容納的尺寸就是放不到地面,這是客觀事實嗎?那在這客觀事實下有幾個問題,一個會影響試辦嗎?還是旅客自己決定他要不要這樣用,因為卡是卡他自己,要帶貓狗上去本來空間就會比較小,我帶很多行李也會遇到一樣問題,那到底影不影響試辦?就算造成不便,因為你們之前告訴我們說沒辦法每個列車都管控,要開放就要全面開放,所以只是提醒使用者會有這問題,他如果要那是他家的事,是不是這個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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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這樣沒錯,是怕美意會被做文章,說台鐵要放寬要不要自己座位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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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倒覺得這就是說明而已,我舉個例子,現在行政院要開放山林政策,其中很重要院長指示是修國陪法,政府開放山林讓你自由登山,你出意外不要說政府都沒有保護你,自己安全自己負責。同理,寵物戴上車,空間就這麼大,你又不是沒搭過,這就是說清楚而已,這是他自己的決定,我今天帶很多行李上車也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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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不會影響隔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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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五的話,至少還是個人自己的座位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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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別人是鐵定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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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因為最長邊也在個人座位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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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可能碰不到地面,他可以自己思考要不要這樣做,這是公告上要跟大家說清楚是什麼樣的列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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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強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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橘色的那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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橘色外觀自強號就不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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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悠瑪踏板可以放得比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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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魯閣沒有踏板,普悠瑪可以收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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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是說鐵踏板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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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看來這不影響決策,使用者要怎麼用那個空間,找個地方放,在我看來,只是到時候試辦公告跟大家說明要搭這個就想清楚車廂沒那麼大,看起來是這樣,那第二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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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週五有跟小桌長討論到帶討論的問題,他們有些建議,想跟台鐵確認一下,這不影響我們討論核心,一個是把員工負擔前提放進去。一個是打造寵物友善列車,改成乘坐環境,不然列車很像特定假日列車,不會把範圍拓展到站體外。這個文字你們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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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建議員工負擔那個可以表達,但不要一開始就覺得台鐵已經先入為主會覺得增加負擔,因為先前你們也有建議說要釋出善意,那個我們可以換個方式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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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講台鐵營運,本身就包含方方面面,包含你管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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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建議小組討論時表達這樣立場,比較負面的字樣先留著不要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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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時候講營運這兩個字,員工處境也包含在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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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環境就是上次討論的,這個OK啊,乘坐環境就是在列車上,包括剛剛講的舒適度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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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不是修改負擔兩個字,改成台鐵營運就好,達到寵物友善乘坐環境,這我們核心問題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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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這邊其實就是其他討論的細節,那我們核心問題就這樣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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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其實有個技巧,到時候如果擔心試辦,有些一線管理人員或抱怨,你就協作會議多邀一兩個來,利害關係人是你們在邀的,邀了他們就可以發言,份量也會多一點,就可以多考量他們處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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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我們有找,包括車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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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還有找剪收票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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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乘客拿進站會遇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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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有些真的很困擾,我們現在想不到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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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箱籠拿兩個示意,徵求的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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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箱籠還是大小符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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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建議找真的,到時候要講說不是要伸出頭來什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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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要拿實際寵物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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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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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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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娃娃填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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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人就我剛剛跟你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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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再說明最多攜帶一位專業學者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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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如果要幫他簡報的話,如果他自己簡報就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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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人說有關寵物健康的專業意見需要醫師協助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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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是一起放在簡報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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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聽到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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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他可以用錄影方式講,這不是一件很嚴重的事,只是這樣對已經參與過的人公不公平,規則就是規則,要一體適用,我們之前到底怎麼處理,這要求我們之前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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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就是代理,要不就是他自己,沒有聽過要帶第二個人或第三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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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做一段簡報,那就錄影算在他簡報裡面,不然如果說要十個專業者意見就帶十個人來,所以這個……他是覺得那人意見很重要,他沒辦法幫他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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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一開始就預設他要帶這個醫生一起參加會議,雖然我們也寄了協作須知,他可能也沒看完,他一直誤以為他可以帶其他人來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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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跟他說明我們會議規則嗎,聽完之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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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聯絡的科長有去再跟他聯絡,現在還不知道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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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建議不要開此例,不然以後沒完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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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們就是請提案人只能自己出席,其他人就錄影輔助,我會再跟提案人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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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要開這個先例也要知道為什麼開,這樣其他人才知道什麼考量,不然我無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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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們剛有收到提案人簡報,但括號無簡報人,那是他當天會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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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簡報好像有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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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只有五分鐘,實際上不會控,但也不能超過太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