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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委好,這個計畫參與的研習單位今年打算要擴展到一般企業和社創跟新創,社創跟新創這一塊比較陌生,有關於一些申請的條件跟須知,或者是可能會衍生的一些問題,我想先請教一下政委,事先在一些申請須知和規範上,看要不要定一些防範措施?另外要請教一下政委,對於未來所開放的對象有沒有什麼樣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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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我剛剛看到了。我之前也參與過這個計畫的活動,開放讓更多對象參與是一個很好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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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請一下同仁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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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上有的,就不用照唸。因為我對這個計畫還算熟,所以請擇要講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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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計畫主要是產學研的連結,學生是從大三到碩士,聯繫單位是法人做半年的研習,那邊要產出一些實務的專題,然後再連結到業界去,這個是以前的做法,今年我們希望擴大辦理,以前我們限制有一些合作企業,先透過法人報名,然後再去企業做實習,但今年企業可以跳過法人,直接參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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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因為我們之前都是對法人,法人相對之下是比較有研發能量或者是培訓的能量,新創我們比較不熟,不知道有沒有要特別注意的地方,因此想要特別請教政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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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這個計畫來說,他們要做一些實務的專題,年底會有一個成果展,這個計畫會給非ICT的人為主,可能有2/3的人都是非ICT背景,但是我們希望他學的是五大數位領域,像AI、大數據、智慧聯網等等,因為他們的背景不太夠,有些法人可能在這一方面也不是很熟,所以我們有提供網路學院,希望他們可以透過線上學習,ICT知識不夠的話,就可以去網路學院上課,實務經驗上則是去法人那邊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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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我們希望在課程的部分,希望開創一些民間的培訓單位參與,並不是只有我們去開發,也可以一起讓更多單位來參與人才的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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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我們有針對五大領域來做一些課程指引,比如我們希望不同背景的人要學AI的話,文學院的人可能要學哪一些課程,理工科要學哪一些課程,網路學院的部分希望可以有一些選擇,讓他們可以更match到他要做的,也就是實務案例一些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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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計畫本身對象就是跨域的,大三以上到研二,最主要是針對五大領域,這一些跨域的學生,以前是到法人的地方學五大領域,應用他們的一些領域知識跟法人的專業領域結合在一起做實務專題,以前在法人這邊要提供兩種,一種是要給他一些領域知識的培訓,如果有一些五大領域的專業課程,我們在網路學院上有,法人也可以教一些,然後再來做研發相關的主題,最主要是這兩大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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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現在比較擔心的是,新社創大部分的規模比較小,他們有沒有這個能量或者是有沒有這個意願來參與這個計畫,從意願上這個計畫本身有給研習單位給金錢上的補助,今年的規劃是1萬2,只要招收一個學生是1萬2的費用,但是我們規定只有一半是用在自己本身的直接薪資或者是管理費,另外一半是用於培訓身上,也就是相關學雜費的設備,學生本身不管是大學生或者是研究生,每個人每個月都可以領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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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我熟,所以我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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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先區分一下,因為社創不一定小,臺灣主要有三種主要的組織形態:像公司型態,大愛感恩科技;像合作社型態,主婦聯盟消費合作社;喜憨兒基金會,是NPO型態。這些都算是大的組織,其實也不小。他們各自都有數位研發的能力,而且主要都不是靠捐款,所以我們要擺脫「社創就是小」這種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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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你這個計畫一提出來,假設我剛剛講的這三家有興趣,你比較不需要擔心他們沒有人來幫忙tr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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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來講財團法人的研究機構也是NPO,所以並不是NPO就沒有那個能力,這個可能要先分開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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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因為我看你們本來是規劃五年以上的公司可以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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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企業,五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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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新創是把本來排除的加回來,也就是五年以下。這個本來的想法是什麼?因為當初排除有一定的想法,現在加回來可能又有另外一個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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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去年來講,我們的實務研習單位其實完全沒有公司,公司只能透過法人參與。去年所有的單位都是法人,今年我們則包括像一般企業或者是新創、社創全面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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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新創定義上是五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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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唯一的要求是未滿五年時,不要求有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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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覺得沒有必要區分這兩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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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把它當作一般企業,然後你有一個但書,成立五年之內,不要求獲利,這樣就好了,把新創分出來他的概念,如果他不是有新的東西加上去,只是把原有的拿掉的話,我看起來似乎好像沒有必要另外獨立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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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另外對計畫主持人的條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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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是對主持人有不同的要求,或者是對資格有不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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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也是我們想要問的,會不會有這樣的問題出現。像計畫主持人是大專院校畢業,把新創計畫這一塊的條件加進去會不會造成他們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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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不太準,因為我國中肄業(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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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這個主持人一定要是公司的特定職位,或是找一個有科技發展經驗的人來當計畫主持人就好了,這個一定要是他的雇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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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沒有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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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可以請一個主持人來承攬,這個也沒有什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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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這樣的話,應該不至於造成困擾,這其實是滿低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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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的具體建議是,因為你們一般企業跟新創其實今年都有,然後過去的計畫本來都沒有,所以我建議不用硬去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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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和我們把這邊的「青創基地」改名為「新創基地」是一樣的道理。你分得越細,大家越會覺得中間是不是一定有分別,但其實你沒有分別的審查基準,所以合在一起會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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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財務上的共通條件裡面加一個註解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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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就是公司淨值為正值,但依法登記設立未滿五年的公司不在此限」,這樣就結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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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問一下,邀請合作企業的時候,這個「合作企業」不一定是公司,可以是「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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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個設計的時候有什麼想法?有什麼不同?行號不可以來申請,但是「行號」可以被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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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公司登記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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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也沒有分哪一個型態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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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是好比像NPO的原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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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本來就有,一般的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本來就在這裡面,前兩年是組織內法人,今年要開放給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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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是財團法人或者是社團法人,即使不是以科技發展,好比像主管部會不是科技部或者是國發會,而是經濟部或者是文化部的NPO,只要說我有在做科技發展的業務,本來就可以按照第1項來進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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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其實有交通部的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的建築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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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年都是經濟部的法人居多,但是其他部會比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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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合作社有任何人問過你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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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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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主婦聯盟消費合作社,既不是公司跟也不是NPO,有一點像兩邊都不是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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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可以鼓勵NPO來社創這邊,這是比較簡單的方法。我會這樣講,是最近有相當多的合作社,因為在2015年合作社法修法之後,好比像他們去成立公民電廠的研發,做智慧電網。但可能是因為在原住民族的部落或者是其他地方,本來原委會就鼓勵如果原住民族採取合作社型態,因為集體勞動是習慣,他們會申請資訊勞動合作社或者是光電生產合作社或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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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一樣有股金。社員作為股東,主要的差別是一人一票,有些科技含量也很高,所以之前有合作社來反映,政府的這些政策都要公司登記,他們就進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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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們當然可以讓他們進來,就是往社創這邊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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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是不是可以放進社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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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這個是基本的概念。然後把新創跟一般合併,我的建議是這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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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創還是獨立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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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因為社創的組織型態比較不一樣。社創這邊完成登記之公司,就不用「之公司」,只要不是自然人就可以了,所以只要「之組織」或「之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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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經濟部有查到一個社創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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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上面就有NPO、合作社、公司都有。所以「之公司」改成「之團體」或者「組織」,看你們要用什麼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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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不管怎麼樣,政委說這一些人都有登記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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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如果是合作社的話,跟內政部登記在案,如果是財團法人、社團法人,跟主管機關登記在案,進這個資料庫的時候,我們就會要求登記的編號,所以一定不會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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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大專學歷以上」,我覺得還是可以保留,表示我們的標準是差不多的。我想後面的一些文字可能要稍微修改一下,好比像第3頁的「政府合法立案之公司行號」,合作社的情況可能就要修改,好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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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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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或者你也可以說「或法人」,因為合作社也是法人,所以是「或法人組織」,這樣可以說第一類的法人彼此間合作,就不限制在公司型態,這可能就要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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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第五點的「新創企業」就不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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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CSR」比較是公司專屬的講法,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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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這個是審核條件,他們送資格來以後,我們會有委員會來審查這一些團體單位的研發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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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創這邊,名字叫做「社會影響力報告」或者「社會影響力評估」,因為社創存在的目的就是創在社會價值,所以不能叫CS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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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現在是推薦他們做社會影響力評估,當然一般的企業也都可以做,所以我們這並不是排除的意思,這邊就已經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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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第9頁是新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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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不是新的,之前我們有跟一些新創團隊討論,他們覺得每位學生的研習時數240小時有一點勉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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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有一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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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都是最少240小時,這期間是六個月,這六個月當中240,我們規定他每個月不得低於4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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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放在合作企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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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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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這樣應該還好,而且現在合作企業又稍微放寬一點,所以應該做得到。接下來這個「今天待討論」是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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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津貼的部份,今年因為要擴大辦理,變成我們人數要增加,所以我們預計會稍微調降一些費用,我們不知道這樣的調整,會不會影響新創事業的申請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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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年規模比較少,才350個,今年要成長600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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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這樣的話,等於實習單位去做這個實務專題時,自己出的費用就比較多了,因為這個必然有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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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參與的意願會稍微降低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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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我沒有意見,你們有多少錢就做多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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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現在公司登記認許已經修改,不用再加蓋公司大小章,所以這些「印鑑章」是不是都可以改成「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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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我提這一種很小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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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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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八月,經濟部商業司已經修改了《公司登記及認許辦法》,所以這邊不一定要印鑑,也可以簽章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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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簽章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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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是今年的新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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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頁也一樣,就是新創企業拿掉。第19頁這些「公司」是不是都可以改成「機構」或者是「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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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如果是法人,不會有「公司研發重點」,所以看是不是改成「機構研發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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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領域是按照科技會報辦公室的……第31頁這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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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是5+N領域,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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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科技社會創新促進價值躍升計畫」裡,我們自己加了一個新的,就叫做「社會創新」,但是我覺得放這邊不一定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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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畢竟「社會創新」本身並不是單一領域,而是各種方法的結合。那還是留著「其他」好了,沒關係,這個ok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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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週也有在這邊針對社創團體做一些初步計畫的交流,有一些團體也有表示找新創跟青創做內容的交流會議,我們希望確認之後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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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逐字稿也是10天之後再公開,中間都可以進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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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看你們本來有想說要如何防弊,如何避免讓學生處理一些比較沒有做跨域轉型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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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我們過去兩年,陸續都有外面的單位或者是學生,反映研習單位對於他們整個使用方式並不是以學習為主,所以未來擴展到企業跟新社創的話,這個情況會更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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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習生本身有沒有提出可以更好的做法,就是有哪一些狀況比較不會碰到這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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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目前來看,基本上我們是把研習、培訓的工作交給研習單位,因為有一個平台學生可以隨時反映,如果學生有意見的話,就可以跟他們溝通,因為這個專案的目的是要培訓他,也要給他一些實務的專題,並不是做一些重複性的工作,基本上我們目前處理的方式是這樣子,但是外面也有一些反映,他們在整個結訓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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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是個人私怨,而是實習單位亂來的話,是要扣他錢,或者是公布單位表現,或者是要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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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有期中訪視,如果訪視成績比較低的話,是當作來年申請的額度會降低,目前唯一的方法是這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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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期中訪視,因為大家像這樣子的單位,不一定會想要每一年都來申請,所以我覺得這個罰則並不是真的很有扣到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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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扣到的不外乎是兩個,一個是先扣一部分的錢,不要太離譜再給他,第二個是如果太離譜的話,有一個前幾名、最後幾名的方法去公布他,類似打分數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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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有要討論到這麼細,可以稍微考慮一下,因為我聽到會做第二輪的徵詢,這兩個會問一下,大家是不是受得了這一些方法,當然這也要某種系統性的,不要變成單一私怨,好像會拖垮一家公司,因此也考慮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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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才「CSR」後面加「社會影響力評估」,所以第26頁「其他優勢及能量」也可以跟著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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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第25頁,新社創提出申請員額的時候,希望把實務專題的方向跟培訓課程的規劃放進去,這樣子的條件會不會造成一些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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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應該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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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要對這一些學生課程、費用、內容及講師的費用都要預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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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現在是叫做問題導向式學習,就會勾「工作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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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課程內容就是解決某一項業務上的問題,講師很可能是本身的社員或者是領導者。這樣子是可以接受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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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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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也許「授課講師」改成「授課人員」,好不好?因為一般看到「講師」會想到lecture,也就是他講你聽,但是這裡也包含業師、實作工作坊的部分,所以我們一般講講師的話,那個想像可能有一點會偏差掉,這樣修改一下,大家比較知道你講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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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頁申請資格的部分,「之法人研究機構(構)、一般企業與社會創新企業」,「社會創新企業(包含公司、非營利組織、合作社等型態)」,這樣大家比較清楚知道我們講社創企業的時候,我們不受前兩個組織機關(構)、一般企業的組織型態限制,因為前兩個一定是框組織形態,第三個並沒有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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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讓社創企業的範圍更廣泛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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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主要是合作社如果來抗議的時候,我們可以說「請加入社創登記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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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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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沒有要請教政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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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之後要開始申請的時候需要廣宣,請儘量使用我,這個沒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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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有這個社創資料庫的好處是,我們隨時有這一種機會,就會非常快通知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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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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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