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體法的精神是寫說沒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民眾加入這個協會,但是在這邊的表述方法跟國體法的母法精神是有所違背的,所以這個是不同意體育署的做法。當然體育署有說內政部人民團體法必須要有這一個動作,我們一直認為他們這個表述方法是不太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