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定義好法官跟定義壞法官是兩件事,不符合好法官定義的法官不等於就是壞法官,同理不符合壞法官定義的法官,不等於就是好法官,所以現在大家的討論焦點變成平行線,一會在定義甚麼是好法官,一會又在定義甚麼是壞法官,這樣會變成兩條平行線。在民法中,有種東西叫做中上以上等級的種類標的物,同理,法官中應該也會有這種中上以上等級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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