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補充一下,當初提這個問題的人感覺是一個司法官,那他自己的疑問是司法官的法官倫理規範有些部分是很明確的,比如收賄那些都是明確的;但有些是不明確的,比如法官應該盡快結案,甚麼叫做盡快結案,法官應該多聽當事人的聲音,法官要保持中立,這些定義都是非常模糊的,就變成打擊面超廣,無所適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