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最大癥結就在剛剛所提,其實這些NPO或者社會企業是一個志願性,就像NPO的立法,其實都在做公益工作的,其實不需要很嚴格的去監督,但是因為NPO裡面會牽涉到像公設財團法人,現在不是很多肥貓條款嗎這一些,所以後來感覺上法務部的法是把他分公設財團法人是嚴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