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補充一點是,其他的社群對於倫理的討論是相對豐富的,可是法律社群沒有引進相關資源,舉例來說哲學裏面有倫理學,倫理學裡面有非常基本的區分,所謂的義務與超義務型;義務就是一定要做事情,不做就是不ok,超義務就是你做起來超棒。若去看對法官或檢察官的倫理規範,全部都規範在一起,也沒有規範各自效果意思,也就是對於倫理學上的基本分類是沒有概念,所以我覺得這有可能是因為法律社群也不知道該如何討論這個問題,然後其實可能已經有相關的資源,只是法律社群不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