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說因為合作社主要主管機關是內政部,他們之前也在討論,歐洲合作社跟社會合作社,就是義大利講的社會企業,他的區別點大概只有一個指標,就是他的利潤分配給利害關係人。那有多少比例要拉出來,要不要這麼做。我記得我記得我五、六年前去合作社的年會演講,講社會企業講到這一點,那時候他們是極力反對,那時候他們覺得我為什麼要分配給其他人,但是聽說這一兩年又改變了,跟合作社的發展遇到困難也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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