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台灣在偵查不公開原則下卻洩漏的問題特別嚴重,與我們刑訴法有關,因為我們傾向於職權性的刑事訴訟法,不是採完全當事人進行主義,如果是完全當事人進行主義,檢察官他不能問,然而他卻又必須負擔治安、控制犯罪的職責,他做不好會被苛責時,他當然會想辦法做,想辦法去做的同時,在當事人進行主義下,他要有更好的偵查技巧,如果像現在一樣有個五六分就放消息,這樣將來根本無法起訴,光是亂放話就會被律師窮追猛打,就這一點,現在刑事訴訟法的構造有利於讓檢察官、警察當英雄,還可利用輿論辦案,這都跟它的構造有關,像是現在常常都是押人後再尋找證據,雖然現在延押的狀況比較少,不過檢察官還是可以利用押人的兩個月內再去尋找證據,如果我們比較當事人進行主義,必須蒐集證據到一定程度後押人直接起訴,這樣就沒有違反偵查不公開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