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案據我看起來沒有任何實質的進展或進程,也就是新南向政策爭取國際技能組織的那案,當然除了爭取以外,其實主要的是拉抬國內的技職人才(選手)培育……因為很多既有人才在國內的升學管道,比如到科大專是很多水土不服,並沒有針對這一些技藝人士的客製化的培養體系,所以那時候決議除了辦理情形所說的,也就是去爭取這一些亞洲區的主辦權以外,其實還有一部分是往下伸的既有人才培養,但看起來是沒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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