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我瞭解的是,我在推一個有定義社企的條例,但我覺得方向是相同的,也就是沒有覺得哪一個組織形式才是社企,從他的角度來看,盈餘提撥30%以上在市場做交易之類的,這個其實就是條例裡面的社企,我覺得這個跟裡面是不符的,跟我們工作是並沒有什麼衝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