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我了解,這個問題與第「4」項檢警關係之重新定位有關,假如研究結果是採雙重的偵查主體,第「6」項的問題就沒有這麼簡單,恐怕只有建議權,沒有懲戒權,這都是有一連串的關係,不能單看「3」與「7」這兩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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