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所提部分是牽涉到「如何整理」的問題。具體方案有一、二,二的部分是引進參審制或陪審制,人民有選擇權。參審制部分與第一個方案一樣,可併到第一項,即參審制歸參審制,二的部分則引進陪審制,另加上說明,案件是否經陪審或參審,人民有選擇權。一為參審制,一為陪審制,於將來討論時可較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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