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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楊仁壽
是否大家認為沒有必要討論第三組,考慮將第三組議題拿掉,而自其他組拿一、二個議題來討論?
1999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
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籌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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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看法是以十五人為下限,限定第三組可以跨組參加,如果跨組人...
我認為不妥,如拿掉第三題,是否外界會認為民事訴訟法已做得很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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