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陳委員所提意見,個人淺見如下:

一、基於官方與民間的分際,請官方考量尊重民間的原則。

二、律師界的結構與審、檢不同,理、監事均是經由會員選舉產生,本身具有民意基礎。因此推薦的名單具有代表性。

三、 建議暫不討論,等會中休息時再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