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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教範
有關律師評鑑,范委員曾提及律師無評鑑,而是由市場機制來淘汰,若須懲戒,也有一套律師懲戒制度,因此是否不要將律師評鑑列為標題。
1999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
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籌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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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方面律師公會已加強注意,未來發展會趨於嚴謹,若違反律師倫理...
標題已採民間版的「律師制度之改革」,律師是否評鑑,俟議題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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