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我看到很多社會企業是用「協會」的組織型態,實際上人民團體法的定位不是事業性的,發展的過程中,因為做社會服務,看到服務對象的需要及本身組織的需要,而開始轉型做事業,這也是社會企業的另一面向。然而從協會本身在法規上來看,確實不是一個事業的載體,因此建議未來可能要有一些思考,如果要轉型,老王賣西瓜推薦,合作社是一個很好的民主參與式的企業,因為社會團體從組織的運作上來看與合作社非常相近。我們輔導合作社,在籌組前會有教育宣導及座談,因為大部分的人不知道什麼是合作社,再者也讓他們理解可能面對的風險,自己先評估好,覺得可以投入再投入。希望未來有很多溝通與共同繼續往前走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