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們有共同的字彙的話,政府能夠做的確保是大家都能夠接受,或者是大家覺得這個感受至少是比較正面的,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就用各種各樣可能的地方,用宣示性的方式告訴大家,像對於公共社會利益的這一件事,放到公司法第1條,你說它本身有沒有政策效果?也許沒有,但就像大法官對於某些事釋憲一樣,也就是宣示性的作用,至少這一件事要跟營利平起平坐的宣示性,這個是我們現在就可以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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