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再加上「淘汰」二字,這才是關鍵所在,各國都訂有不適任法官去職的方法,不須達到犯罪被判刑才去職,本身就有一個機制來評鑑及淘汰,當然淘汰法官絕非易事,希望能建立一個類似的制度,律師有市場機制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