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司法院定位採一元單軌制,最高法院勢必採行嚴格法律審制。可否依陳委員建議採「強化第一審事實審之功能,以第一審為事實審審判之中心,並探討第二審採行事後審,第三審採行嚴格法律審並採上訴許可制之可行性」。而以司法院版的第九、十項做為配套措施。大家無意見,通過。請宣讀(二)民事訴訟制度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