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行政院二人,内政部一人,人事行政局一人,警政署、考試院、銓敘部、考選部各一人,監察院二人,民意代表九人,審檢辯學各二十名,為公平起見,是否請檢、辯、學各送司法院一人,這樣司法院只損失一人。司法院代表二十三人(含法官及法官協會),法務部代表十七名(含調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