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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楊仁壽
是否以籌備會名義,邀請他們列席,萬一要表決時,大法官沒有表決權,只有發言權。
1999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
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籌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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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黨政治不表示意見,當上大法官,個別的議題上,甚至到外面演講...
大法官應該只是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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