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分類方式是很好的。我退出主席地位發言,翁院長曾向我提及大法官如願全部出席,是否另列一類,大法官兼有審、檢、學,其地位是超然的,事實上也沒有人能左右大法官的意見,建議大法官也另外分一類,增設大法官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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