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跟我們之前有「數位通訊傳播法」裡面content producer或content consumer已經沒有了,我們在新的「數位通訊傳播法」裡面,接取的人都是平等的,所以這個是技術上,我覺得新媒體跟本來的媒體的最大差別,作品未完成的部分,以前很可惜,但現在其實反而大家可以一起來參加,我覺得這個不管是眾包、眾籌——缺錢、力、演員,大家就一起出——我覺得這個才可以長期跟使用者建立一個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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