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有一個對外宣示的做法,不管是NGO型態或者是這邊已經提到的很多的公司法裡面組織形態等等,這都不是在限制或者是導流社企去某個地方,而是提供各種各樣不同門檻或者是好處的選項,而這一些選項選了之後,很不幸,目前按照這一種部會分工就會跑到主責部會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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