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個部分,雇主的提案與訴求是希望禁止、廢止家庭看護工失聯三個月,需要三個月遞補空窗期的規定,所謂失聯三個月的空窗期,其實規範是在就業服務法第 58 條的規定,為何要有這三個月的空窗期規範?其實背後立法的精神是考慮到如果完全沒有這三個月的空窗期、等待期的限制,可能會誘發雇主提供勞動條件,反而逼迫移工透過行蹤不明的方式呈現,這時雇主反而可以迅速遞補工人,會造成國內社會移工行動不明的情形,反而更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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