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我不知道為何法務部的長官沒有跟我們說,到底為什麼覺得「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一定要存在,非存在不可,如果廢掉,會沒有辦法指揮嗎?「刑事訴訟法」中的規定不夠嗎?為什麼一定要有一個規定通案指揮權,而違反設立檢察官制度目的的「調度司法警察條例」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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