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回到獎懲部分,不管是德國的單偵查主體或是日本的雙偵查主體,有哪一個有逕行懲處分權?都沒有。而德國有因為檢察官不具懲處權而導致檢警關係不好嗎?沒有。有因此而沒有辦法運作檢察官的指揮權嗎?也沒有。另外,日本的舊「刑事訴訟法」關於檢警關係的規定,跟我們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29條至第231條幾乎是一模一樣,新的刑事訴訟法從二戰後才修正為雙偵查主體,並賦予檢察官對於司法警察的懲處建議權,但修了好幾十年來,有沒有使用過?從來沒有,因為他們認為檢警之間是合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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