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提案人的題目是「廢除」,我們就定焦在這裡,我們要討論的是法務部應該回應不廢的原因是什麼?剛剛主任檢察官有提到現行廢要還是會影響到目前指揮調度等等,但重點是廢掉之後回到「刑事訴訟法」,有哪一些沒有辦法解決?「法院組織法」廢掉後,「刑事訴訟法」到底沒有辦法解決的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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