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著回到懲戒權,因為懲戒權是基於行政機關內部秩序,大家的理解上也是上級長官對下面,也就是內部對自己的懲戒行為,我覺得外部單位基於權力分立,外部機關至多應該是建議權或者是文書上往來的提供,我覺得這樣會比較弭平現在的檢警關係,以上,謝謝。
檢察官所受的訓練是法律專業,而警察也有法律專業的訓練,但警察可能在學校的養成教育更偏重是刑事犯罪的偵查,所以警察是偵查的專業。像民事案件強制執行,像剛剛主任檢察官也說「請警察幫助」,但是這一個條例就叫做「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也不是「檢警互助條例」。
而前者是基於機關內部秩序,所以要聽命我的長官,為什麼現在「刑事訴訟法」的關係,要聽命外部機關,因此我覺得今天調度跟指揮確實都有聽起來不太舒服的感覺。
剛剛主任檢察官有問說「調度」是歧視,難道「指揮」不是歧視嗎?其實警察憑空多了一個老闆、一個上級機關,如果我在最底層,我上面有所長,所長上面還有分局長等等,但是多了「法院組織法」,莫名其妙拉了一個檢察官也是我的老闆。
既然提案人的題目是「廢除」,我們就定焦在這裡,我們要討論的是法務部應該回應不廢的原因是什麼?剛剛主任檢察官有提到現行廢要還是會影響到目前指揮調度等等,但重點是廢掉之後回到「刑事訴訟法」,有哪一些沒有辦法解決?「法院組織法」廢掉後,「刑事訴訟法」到底沒有辦法解決的在哪裡?
存廢的問題,我本來昨天想說今天來講這一件事,我會講說:「為何要拿明朝的劍砍清朝的官?」,我有一個同學現在在推行「法律白話文」運動,他也提供一些資料給我,我又掉入那個迷思,我不能站在今天民主法治時代,一味批評過去的法律都不能用。
其實剛剛上一個連署人該講也講得差不多了,但今天都來了,還是要上來講一下(笑)。
大家好,我是連署人大頭,其實我本身學法律,但這一個條例到上個月才知道,來這邊,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