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非常好,其實人事總處有一個函,為了因應媒體網路社群,各機關裡面的人員,如果工作內容就是要在網路上互動的話,上班時間可以不按照一般的打卡時間,如果首長同意的話,上班地點都可以在網咖等適當處所上班,函裡面沒有寫網咖,這個是我援引的函,為了避免各位在看逐字稿的朋友們誤以為是公務員才有的福利,其實在勞工朋友在勞動場所之外的遠距原則之前就有通過的,如果比較彈性需要網路溝通的話,就有法令可許,絕對不會影響到民眾的誤解,如果有誤解的話,就貼那個函就好了,目前還滿靈光的,有人說政委為什麼你上班又再上臉書了,我就會貼那個函出來,大家就會知道這個是我工作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