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網路廣告平台,在登廣告前,為了確認登廣告的行為者,有什麼樣的數位簽章要求,應該有一個跨平台的機制。同一個自然人是否用數位簽章,簽了 1,000 個不同帳號的廣告,這些判斷並不涉及內容。因此,actor 跟 behavior 這兩層,我們作為未來「網路廣告平臺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這還在分工表裡面可以承擔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