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資料創新促進條例》也是一樣的,一定會有各種不同的想法,之前我們一直有一個挑戰,就是我們不能代替獨立的個資會去做判斷,但個資會籌備處已經有這個職能了。接下來的,理論上都是我們可以解決還剩下哪一些部分,這部分參考《電子簽章法》的經驗,我們及早開始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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