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意思是,對於參與的部會,對資料再利用、對 Open Data 如果有一些具體的法律條文等等,我們其實有個「容器」可以放,就是正在討論中的《資料創新促進條例》。這點我想那次未必有講到,是不是有可能再花點時間,去跟關心的委員說明這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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