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新的版本,也就是電簽法裡面加了一段「只要安全等級相同,不需要兩國去簽,你也可以是用相同的技術標準」,像都用 IETF、WWW、W3C、FIDO 或者是其他別的國際組織,所以只要我們扣合同一個國際組織標準,就不需要兩國簽協約,我們也知道我國簽協約沒有這麼容易,所以可以在安全等級一樣,技術互通的情況,而不是安全等級一樣、兩國簽約的情況才互認,這樣也可以讓很多的外商本來就已經提供文書處理、共筆系統,可以直接變成數位簽章的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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