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工作不一定是特定的作用法,因為真的要講的話是本來管的那些條例全面都要修,我現在的想法有兩個:第一,組織法當中就說數位服務、資料治理開放、數位政策,這三個全國家的,我們部本來就有協調權,郭老師的貢獻是直接寫到組織法當中,像既有的資安有資通安全會報、智慧國家有聯繫會議、個資保護上也有 3、4 個聯繫會議,當然國科會已經成立了,我也是國科會的參與者等等,事實上在院級已經有這些協調的平臺,因為每個部是不同的價值主張,我們要提出我們的價值主張,而我們的價值主張真的很簡單,就是全民數位韌性,任何東西對全民數位韌性有幫助我們就主張或者是率先用,這個好處是當我們主張行動自然人憑證,因為符合 PKCS 規範,就是要簽公文,就要跟卡式效力相同,我們自己這樣簽,我們跟內政部相互討論的時候,就像神農嚐百草這樣是可行的,如果有不合規的話就把問題訂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