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提到移撥過來的朋友與業務,也就是電信、資訊、傳播,不包含網際網路傳播性質平臺的監理,如果是跟 FB 或者是 google、youtube 的大平臺要有一些監理上的談判等等,這一個部分有監理權限就在組織法三讀通過的同時,也有提組織法的修正,NCC 有設一個新的處,也就是網際網路相關的治理會從 NCC 來做,這部分也是踩油門為主,有一支新的剎車是在 NCC 上,這個也要特別跟大家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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