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日本在RegTech有一個有系統跨部門的沙盒機制,等於是跨部會的討論有一個機制可循,也是剛剛所講的《數位傳訊傳播法》的參考之一。其實在有這樣的機制之前,每一個部會做單純的監管都比要做這一種來得簡單,因此在這一種情況之下,其實並沒有任何動機,讓他們從純監管變成監管,到只是輔導的角色,以前在臺灣的法令體制裡面是沒有辦法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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