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我們《電子簽章法》的立法理由是促進數位經濟,所以司法院希望說:哪些部分他們不再排除適用、哪些部分還是排除適用,由司法院的要點或辦法層級,他們自己來決定,而不是行政院提的法案,然後就說所有的司法程序,都必須要能夠用電子文件來做。希望有回答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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