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補充一下,彭委員的意思應該是要有明確的決定跟態度是不是要針對開放資料立法,這是選擇的問題,論述可能是需要的做法,因為各有優缺點。不特別立法的好處是基於個資法配合一些行政措施就可以處理,但是這樣的處理會有極限,而這個階段還沒規劃處理極限之外的部分。比方說公布指引,但每個資料的主管機關可以決定是不是要遵守指引,但若是法規就一定得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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